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审批信念,现将广东省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粤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文件目录给予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新政通告给出: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制造业企业就是指以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文件目录》(见辅助件)中要求的制造业项目为营业收入,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纯收入总金额 70%以上的企业。详情可以参考:前海自贸区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待遇地域内、外各自具有组织的,仅就其设于优惠待遇地域内的组织的个人所得确认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征收率。在确认地域内组织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时,根据设于优惠待遇地域内组织使用价值的有关指数是否符合本通告第一个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减征15%征收率征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符合《商检法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的其他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有;满足其他优惠税率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定期减免税减半的,按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告第一个所指横琴新区,就是指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审批的《横琴整体建设规划》归划的横琴岛范围;所指平潭综合实验区,就是指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1月审批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整体建设规划》归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室。
五、税务局对企业营业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文件目录》无法定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部级(含副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其受权的下一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出示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