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与交流,
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促进服务要素便捷流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培训活动、监督管理,
根据前海合作区现有管理体制依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管理工作。
(二)优化审批程序。
《实施办法》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优化,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不需上报省市其他主管部门直接由前海管理局审批,
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支持行业协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同时利用信用管理手段,通过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
对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办学资质。
在办学资质方面,《实施办法》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
对比《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而言大幅降低了准入门槛。
主要考虑是在自贸区进行先行先试,在教育培训领域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具国际性、先进性的服务,
打造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标杆和粤港澳合作新平台。
(二)关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因此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后续监管执法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
鉴于该领域已纳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14个执法领域(商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水务、劳动监察、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等管理领域之中,
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具体承接。
专此解读。